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办公室,各相关单位:
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的通知》(国市监认证发〔2024〕124号)及《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(第一批)》《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(试行)》,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第一批17种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专用实施规则(试行)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第一批17种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专用实施规则(试行)。其中,高炉-转炉长流程钢铁产品(试行)、电炉短流程钢铁产品(试行)、铁合金(试行)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专用实施规则如下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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